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失效]

  第三十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涉。拒绝、阻碍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时,应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订的有关法律文书并存档。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规定》的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1993年修订后的专利法增加了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的职能,为了使专利管理机关更好地履行这一职能,我局于1994年颁布了《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几年来,《暂行规定》确实为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促进了专利法的贯彻与实施,保护了专利权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据统计,自1993年至1997年,专利管理机关共查处冒充专利1226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专利管理机关在查处冒充专利的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为适应形势的发展,特别是适应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需要对《暂行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
  根据专利管理机关几年来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实践,经过多次讨论,我局起草了《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1998年8月,召开了全国专利管理机关执法研讨会,听取了专利管理机关和部分人民法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又进行了修改,现对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