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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从ATM机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续费,按机具所有行70%,信息交换中心3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代理境外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其手续费标准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
  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订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其分润比率按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分别占商户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

第五章 帐户及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帐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第二十九条 单位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帐户。
  第三十条 单位外币卡帐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帐户转帐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帐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个人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帐存入。
  第三十二条 个人外币卡帐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帐户(含外钞帐户)转帐存入。该帐户的转帐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个人外币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范围和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单位外币卡帐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帐户,不得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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