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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帐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二十一条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二条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第二十三条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一)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二)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第二十五条 跨行交易执行下列分润比例:
  (一)未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90%,收单行10%的比例进行分配;
  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协商,实行机具分摊、相互代理、互不收费的方式进行跨行交易。
  (二)已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80%,收单行10%,信息交换中心1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ATM机跨行取款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
  (一)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得超过2元人民币;
  (二)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不得低于8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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