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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 转帐卡是实时扣帐的借记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 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 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是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卡持卡人在联名单位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 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第三章 银行卡业务审批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
  (三)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
  (四)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六)发行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论证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市场预测;
  (二)银行卡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
  (三)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
  (四)由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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