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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5年6月1日)废止

关于印发《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8〕576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规范政策性银行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的行为,保证金融债券市场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债券发行各方的权益,我行制定了《政策性银行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行为,保证市场发行的公正、公开、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金融债券”)市场发行,是指政策性银行通过市场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 金融债券发行人是国家政策性银行。
  第四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对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和其他认购人。
  第五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金融债券的托管人,负责金融债券发行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第六条 金融债券的交易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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