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各部门和省市报送的候选人名单及提名书、简表及有关材料,必须按“增选通知”规定的时间和份数,集中、齐全地寄送中国工程院,经形式审查验收符合要求后,汇总提交院士评审。
8、形式审查验收通过的候选人(包括院士提名的有效候选人),其有关材料即在该候选人所在单位张贴公布,除特殊情况(如保密材料)外,均应张贴。公布内容:“简表”全部内容和“提名书”中被提名人所确认的全部内容;公布范围:大学院校在“系”,科研机构在“研究院”或“研究所”,大、中型企业在有关分厂、处室、分公司,其他企业、公司在本企业、本公司。有关单位要将公布方式和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寄送中国工程院。个人直接将意见寄送中国工程院的,作为投诉信处理。与此同时,工程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公布全部正式候选人的姓名、专业与专长、工作单位,并在有关报刊上登出公布候选人的消息,进一步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工程院收到有关的反馈或投诉意见时,将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调查了解。
(三)院士评审
1、遵循的原则
(1)对院士候选人的评审,在本院院士范围内分别由各学部常委会组织进行。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讨论情况,对外必须严格保密。
(2)评审中,必须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严格坚持工程院院士的标准和条件,遵循公正、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材料,全面了解候选人情况,超脱本部门、本专业的局限,从全局出发,发扬民主,充分讨论,以避免明确的不合理情况的发生。
(3)评审中,要注意根据工作的不同特点,正确评价候选人的工程科学技术成就和实际贡献,全面、科学地分析候选人的工作及获奖、奖级、排列名次等情况,防止出现偏差。
(4)在坚持标准条件的前提下,评审中要自始至终注意候选人的年龄结构,在各个阶段的候选人名单中,60岁以下(含60岁)的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同时,要注意候选人的专业及所在部门、地区的分布,使其具有广泛性。
(5)在坚持标准条件的前提下,评审中应特别注意对长期工作在工程技术第一线并作出重大贡献和成就的工程科技专家和交叉、边缘学科以及尚无院士的学科、地区、部门的候选人了解和重视。
(6)因故不能出席评审和选举会议的院士,不进行会外评审和选举。出席会议的院士应尽可能自始至终参加评审;未出席评审会议的院士,如主动提供对候选人的书面意见,可在对有关候选人作情况介绍和讨论时,进行宣读或说明。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