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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1999年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

  增选院士工作,分为四个步骤进行,即:1.提名候选人;2.部门和省市遴选;3.院士评审;4.院士选举。
  (一)提名候选人
  院士候选人一律按规定的渠道提名,不受理个人申请。
  1、本院院士可单独或联名提名候选人。每次增选,每位院士至多可2名候选人(含所提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澳门地区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专家);获得不少于3位院士提名的候选人,为有效候选人。
  院士提名候选人时,必须对所提名的候选人确实了解,并负责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把关,在提名人中,至少应有2人所在的学部与被提名人所提学部相同。如所提名的候选人受到投诉,提名院士应负责提供有关书面材料予以澄清和说明。
  2、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直属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所属范围和地区内的设计、研究、建造、运行单位、高等院校、企业等,中国科协所属有关的一级学会等,可按组织系统提名候选人。
  3、提名候选人包括工程科学技术(含农、医)的各学科专业范围。
  4、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士可依据各自的标准和程序交叉当选的原则,现中国科学院院士中,符合中国工程院院士标准的工程技术专家,可被作为候选人提名。
  5、各单位和学会提名候选人时,要增加透明高。对拟提名的候选人,应在本单位(学会)范围内征求意见,特别是同行专家的意见。
  6、提名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时,必须填写《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提名书》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简表》,并附有被提名者有代表性的成果、论文和著作(包括专著、重大工程勘探、规划、设计、施工、运行方面的重要总结、技术报告、设计方案、研究报告)等(每人不超过10篇、册)。《提名书》中除“提名人推荐意见”栏(指院士提名)和“提名单位意见”,“遴选投票结果(候选人获得票数)和遴选委员会成员名单”、“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意见”(指部门、省市遴选)等栏外,其余全部内容应由被提名者本人签名,以示确认。各提名单位按组织系统提名的候选人的提名书(除填写“提名单位意见”栏外,还应有提名单位盖章及其负责人签名盖章)和简表及有关材料,必须先报送各自的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遴选,通过遴选的候选人名单、提名书和简表及有关材料,于1999年5月25日(以当地邮戳为准)前直接寄送中国工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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