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责,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最高审判决策机构的职能作用。要改变每个案件都层层审批的做法,逐步扩大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权,逐步做到除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审判,逐步做到庭长、院长不审批案件。同时,加强庭长、院长的监督、指导职能,强化法定审判监督程序,认真执行《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用制度来保证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能够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建立一种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管理机制。实行庭长、分管副院长直接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是一个很好的做法。要大胆地放权给那些经实践证明能够独立胜任审判工作的业务骨干,并加快培养锻炼更多的合格法官,充实、加强合议庭。要进一步明确审判委员会的责权,强化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最高审判组织的作用,使审判委员会除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外,更好地对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问题作出权威性的指导。
第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是审判机关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体现,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有力措施。但目前落实这一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原因是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明显缺陷,需要完善。一是要明确人民陪审员的选举、任命、特邀程序;二是要明确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和受案范围;三是要建立人民陪审员培训学习以及上岗制度;四是要建立专家型兼职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据某些专业性很强的案件审理需要,特邀专家、学者担任兼职人民陪审员。总之,要从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来源,权利义务,生活待遇以及上岗资格等方面,研究制订出一套既符合现行法院的立法精神,又符合实际需要的制度,使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系,提出改革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从立法上解决这个重要的司法制度问题。与此同时,各地法院可在不违背
宪法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积极探索、大胆尝试。
第四,加快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现行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在许多方面不健全、不合理,使那些具有真才实学和优良品行的人才难以脱颖而出;造成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不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致使进人关把不住,出口渠道不畅通,队伍整体素质难以提高。因此,必须改革法院现行人事管理制度,真正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科学合理地选人用人,让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人各擅其长,各得其所,充分调动、发挥每个人的积极性,形成法院队伍生动活泼、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实行法院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关键在于全面落实
法官法的各项规定。
法官法及其相关的配套措施,是实行法院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已经制订的配套措施,要尽快落实。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其他相关措施的制订工作。通过全面贯彻落实
法官法,确立起法院人事管理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新机制。建立书记员单独序列,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项改革举措,也是落实
法官法的一项具体措施,其试点工作,不少法院已开始进行,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明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全面铺开试点,尽快在整个法院系统建立和完善这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