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上海宝钢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列入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名单,享受《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规定的各项政策;同时,享受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的有关政策。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要抓紧制订上海宝钢集团章程,并在1999年6月底完成制定企业集团试点方案工作。
七、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单列。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为实现结构调整和加快发展所需股票和债券指标、外债额度、工资总额、劳动用工等资源、物资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计划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实行单列。
八、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原宝钢、上海冶金、梅山各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上海市人民政府已实行或已承诺的优惠政策,在规范的基础上继续执行。上海冶金、梅山企业所得税,按各企业1997年实际上缴所得税为基数划转中央,中央财政全额返还给上海市,由上海市按划转基数返还给联合后的企业,用于应税企业技术改造。上海冶金和梅山应缴的所得税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其他税收缴纳关系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围绕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统一规划,合理分工,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品结构,淘汰落后工艺,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
十、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要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强化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要切实做好宝钢优良资产上市的前期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给予帮助。要对有关企业依照
《公司法》进行改制和规范,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十一、需上海市人民政府支持和明确的有关政策等问题,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文加以明确。
组建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我国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重大举措,政策性强,你委要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对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由你委会同有关方面协调,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