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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组建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8〕96号)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送〈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章程〉的请示》(国经贸企改〔1998〕604号)收悉,现就组建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章程》。
  二、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是国家以宝山钢铁(集团)公司为主体,吸收上海冶金控股(集团)公司和上海梅山(集团)有限公司参加组建的钢铁企业。联合重组后的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原宝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原上海冶金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冶金)及其所属的13个企事业单位;原上海梅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山)及其全资、控股企事业单位(以上企事业单位详见附件)。
  三、同意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四、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组建时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领导成员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共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规定执行。组建时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由国务院任命。国务院向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派出稽察特派员,对其资产运营和盈亏状况实施监督。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逐步进行规范。
  五、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对有关企业享有资产受益权。在国家未对国有企业统一征收国有资产收益以前,对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这部分资产收益由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进行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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