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电力企业是收取电费的唯一合法单位,禁止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与收取电费。严禁各级地方政府截留电力企业销售收入,将其转作地方电力建设基金或其他专项资金。电力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收非法或违规的加价和收费。
六、整顿电力企业的经营性收费项目。电力企业对用户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立名目或超范围、超标准向用户收费。
七、实行对用户销售电价公告制度。各地要将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批准的电价水平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物价、电力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企业和群众的举报,切实纠正各种违法行为。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上述各项整顿措施的贯彻落实。各地整顿的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12月底前报国家计委、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抄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六部委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地整顿结果进行抽查、验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方、部门和企业,要严格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一:取消的省级基金(资金)、附加费及加价项目
二、取消的省级以下基金(资金)、附加费及加价项目
附件一:
取消的省级基金(资金)、附加费及加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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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基金(资金)、附加费、加价│ 文号 ┃
┃ │ 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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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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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电网改造基金 │赣价工字(1994)第040┃
┃ │ │、041、042号, ┃
┃ │ │赣价工字(1995)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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