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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指导性原则的通知[失效]

  (4)拟定期货交易所变更、终止和清算的方案;
  (5)决定期货交易所行政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6)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7)紧急情况下,经商理事长,有权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
  (8)紧急情况下的临时处置权;
  (9)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指导性原则

  一、关于撮合成交制度
  期货交易所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价。在同一撮合轮次中,当买方报价大于卖方报价时可以成交,成交价格等于买方报价、卖方报价和前一成交价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二、关于客户交易编码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客户交易编码由期货经纪公司按照交易所确定的编码方案编制,报交易所备案,三家交易所要求的客户编码备案资料应基本统一;经纪公司和客户必须严格遵循一户一码的原则,不得混码交易。
  三、关于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申请者的经营范围和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资料、现货购销合同等能够表明其现货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品种特点核定其套期保值头寸额度。套期保值头寸不得炒作。如果会员和客户的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交易所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得拒绝。交易所可以给予套期保值头寸一定优惠。交易所必须对套期保值头寸严格监控,对申报过程中出具虚假材料的自营会员、客户,以及协助客户提供虚假材料的期货经纪公司,要根据情况给予严厉的处罚,如没收平仓盈利、取消套期保值头寸申请资格、罚款、暂停会员资格、开除会员资格、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等。
  四、关于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单边市)的风险控制制度
  当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单边市)时,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保证金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的措施释放交易风险。在第一个涨跌停板出现后,第二个交易日可以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同时提高交易保证金;第三个交易日如再出现停板,则交易所可以按一定原则进行减仓。减仓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时,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由交易所理事会决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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