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二)不得穿拖鞋和赤足,不得穿黑色、棕色以外的皮鞋、凉鞋和草绿色以外的胶鞋。集会、列队时应当按照要求穿颜色一致的皮鞋。男性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三)不得围围巾,不得警服外罩便服;
(四)不得戴首饰、染彩发,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男性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蓄胡须。女性人民警察不得用浓妆,披发不得过肩;
(五)除路面执勤交通民警、巡警和驾驶机动车辆的人民警察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一条 着装的人民警察在公共场所应当警容严整。不得边走边吸烟、吃零食;不得袖手、搭肩、挽臂、嘻笑打闹、席地坐卧。
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徒步巡逻、执勤时,应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着装工作时不准饮酒,但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时除外。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着装进入宾馆和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四条 严禁将警服赠送、转卖或者借给非人民警察人员。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警察部门依照《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和《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进行纠察和处理,情节轻微的当场教育、纠正;情节严重或者情节轻微但不服从检查、纠察的,可扣留其人民警察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警务督察通知书》,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进行审查教育。
第十六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警务督察通知书》后,应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当月民警岗位津贴;对再次违规者,应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取消当年参与评功授奖奖励;对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务员年度工作考核可定为不称职档次,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