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公路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7年11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公路客运车辆发生群死群伤的特大恶性交通事故呈不断上升趋势,仅今年1月至10月,全国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55起、死亡899人、受伤781人。公路客运车辆特大恶性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此,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发生公路客运车辆恶性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源头管理不严,一些经营长途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缺乏安全观念和相应的制度、措施,车辆带“病”营运或非法改装,驾驶人员疲劳、操作不当或严重超载等。此外,路面的管理特别是重点路段的防事故措施未落实到位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目前每年一度的春运工作即将开始,为切实加强公路客运交通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客运车辆的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公路客运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各项责任制。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在春运来临之前,组织交通民警深入客运单位和交通安全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检查,认真审核公路客运车辆的驾驶员资格,坚决杜绝没有准驾资格的人驾驶客运车辆。对从事公路客运的驾驶员,特别是个体和承包车辆的车主、驾驶员,要逐一见面,要求其签定安全保证书,落实安全责任制。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不准其从事公路客运。
二、严格公路客运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事故特点,强化对干线公路和易堵、事故多发路段的控制。要充分发挥公路巡逻民警队的作用,对重点山区公路,特别是危险路段要实行经常性的巡逻,坚决纠正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疲劳驾驶、严重超载、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严重危害行车安全的违章行为,最大限度减少交通违章,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强对公路客运车辆,特别是跨省长途客运车辆的管理,对超载的客运车辆除按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卸客转运。各地可在省、市(地)界、县界建立服务站,为长途客运司机提供休息、车辆检修等服务。超载客车应禁止驶出辖区;对超员20%以上的客车,应责令其返回始发地或就地卸客转运。相邻省、区要加强工作联系和配合,保证沿线客运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对公路客车驾驶员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违章行为,除罚款、拘留外,还应按规定并处吊扣驾驶证。
三、切实做好公路客运车辆临时检验工作。各地可根据《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号)的规定,对从事公路客运,核载人数超过12人以上的客车,由注册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一次临时检验。从1998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符合《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要求,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和专用工具,转向系、制动系检验合格,照明灯光齐全有效,领取《公路客运车辆临检合格证》(式样附后)后,方可继续从事公路旅客运输。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上路行驶。《公路客运车辆临检合格证》由公安部统一式样,省级公安机关印制。检验人员和发证部门要详细填写《公路客运车辆临检合格证》背面表格,以备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