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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展(博)览会管理的通知

  备案类行业展览不以全国行管委名义进行活动,但可在有关材料中注明已报备案。
  六、举办管理类行业展览,主办单位是地方的,由省厅行管机构向全国行管委办公室报送《举报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展(博)览会申报表》(附件二);主办单位是公安部机关业务部门或直属单位的,可直接报送,报送时间均为展览预定开幕前一年的12月底之前。
  七、全国行管委对管理类展览的内容、举办单位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查,从展览日期、区域等方面进行协调和安排,于展览举办的当年2月底以前,将审批结果按申报逆向程序通知申报单位,并以一定方式发布。
  八、管理类行业展览的主办单位,应按批准内容充分准备,精心组织,保证展览按规定的日期举办;展览闭幕后,应在一个月以内,将展览会总结材料报送全国行管委办公室。
  九、鉴于目前行业发展状况,全国行管委决定每年以全国行管委名义举办一次规模大、质量高、能反映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总体发展水平的全国性行业展览;并将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审批2--3个管理类行业展览会。
  十、未按本通知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全国行管委的名义从事行业展览活动,也不得使用“全国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展(博)览会”或类似名称。
  十一、下列产品不得参加任何行业展览活动: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
  2.公安部已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
  3.无标生产,或虽有标准但不按标准生产的;
  4.违反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
  5.未按有关规定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技术检验单位检验的。
  十二、举办行业展览,凡涉及国外产品参展的有关事宜,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全国行管委将通过内部文件和新闻媒体予以批评、曝光;属于违法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今后举办行业展览的事宜,按此通知规定执行,如有问题,及时向全国行管委办公室反映,以便做好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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