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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展(博)览会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
 加强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展(博)览会管理的通知
 (1997年11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种规模的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展(博)览会(以下简称行业展览)举办数量迅速增加。这对推动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的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行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公安战斗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行业展览举办过多过滥、重复交叉、质量不高、效益低下、企业负担较重等问题。全国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行管委)发出有关通知后,这些问题已经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为规范行业市场,提高展览的质量和效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产品体系由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消防、安全技术防范、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刑事勘查与物证鉴定、防伪技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警用通信等类产品组成。
  二、行业展览分为管理和备案两类。管理类的行业展览,由全国行管委按年度进行归口协调和审批,具体工作由全国行管委办公室负责。
  三、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属于管理类行业展览:
  1.综合性:即展品由行业产品体系中的两类以上产品组成。
  2.全国性或国际性:即主办单位在全国若干个省或国际范围内招展。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备案类行业展览:
  1.单项性:凡展品由行业产品体系中的单类产品组成。此类展览由该类产品的主管部门管理。
  2.地区综合性:即主办单位基本上只在一个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招展的综合性展览。此类展览由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厅行管机构)管理;无此机构的,由科技管理部门管理。
  五、举办备案类行业展览,主办单位是地方的,由举办地省厅行管机构归口,向全国行管委办公室报送《举办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展(博)览会备案表》(附件一);主办单位是公安部机关业务部门或直属单位的,可直接报送,报送时间均为展览开幕前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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