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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农用运输车辆在道路上通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农用运输车辆在道路上通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7年11月19日)


山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农用运输车辆通行道路时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公交〔1997〕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农用运输车(三轮、四轮)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二、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原则下,四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为五十公里,三轮农用运输时最高时速为四十公里。遇《条例》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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