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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自行车治安管理和启用分合式牌照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加强自行车治安管理和启用分合式牌照工作的通知
 (1997年1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多年来,全国自行车丢失被盗问题一直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组织开展打击偷盗自行车专项治理工作的同时,从建立、完善打防管建机制入手,强化了对自行车的管理和防范。有的地方还启用具有防盗功能的分合式自行车牌照,有效地遏制了偷盗自行车案件上升的势头,效果很好。因此,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自行车的管理工作,启用自行车分合式牌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行车治安管理工作的认识。 我国是自行车大国,加强自行车治安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把加强自行车治安管理,减少自行车丢失被盗作为为民办实事,密切警民关系的一件大事来抓,要有组织、有步骤、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要从方便群众,便于管理,落实自行车防范管理责任制出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自行车管理纳入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范围。派出所要对居民户自行车的基础性资料建档立卡,输入微机,为日常管理、破案查找、捡拾发还等提供条件。治安、刑侦、交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搞好工作协调,切实把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启用自行车分合式牌照,做好自行车牌照的管理工作。 分合式牌照从1998年3月1日开始启用。换发期间,新旧牌照均有效。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驶的自行车,必须换领或申领新的自行车牌照(式样见附件),并安装在车体前端中期明显部位。自行车牌照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在规定的5种式样中任选一种(已采用分合式牌照的地方可不换发),并报公安部治安局备案。1999年5月31日后,除农村外,未换领新牌照的自行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具体制发和换发方式、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定。
  三、认真组织好分合式牌照的换发工作。 分合式牌照的生产厂和产品质量由地市公安机关批准并监制。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要坚持公开招标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把好质量关。牌照应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会同物价部门核定,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收费项目。为方便群众,登记发牌工作可由派出所负责。要公开换发新牌照手续、方法。同时,要大力做好这方面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群众真正理解并支持此项工作。这些换发新牌照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与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各地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对待,认真负起责任。要把群众是否满意,自行车失盗案件有否减少作为衡量这项工作是否搞好的标准。纪检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明查暗访,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者,以维护公安机关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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