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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通知
 (1997年9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经济犯罪案件逐年增多,特别是金融、财税、商贸等领域中的大案、要案屡屡发生。经济犯罪活动的大量出现,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新《刑法》,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对各种经济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增设了部分新罪名,为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就公、检、法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作了调整,公安机关受案范围扩大,任务加重。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性、迫切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领导,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保障经济建设,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重要任务,提上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切实加强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修订后的《刑法》的规定,新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新刑法确定的管辖原则和具体罪名,特别是对新增管辖的涉税、金融、违反公司管理和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高度重视,认真地管起来,防止出现漏管和推诿不管的现象。各地公安机关应尽快落实办案部门,并逐步建立健全立案和办案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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