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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针对旅馆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采取措施,提高预防和查控违法犯罪的能力。但是,一些地方的旅馆包括高级宾馆、饭店和单位内部的招待所治安问题仍较突出,杀人、抢劫、盗窃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尤其是侵害境外旅客的案件影响极为恶劣。一些犯罪分子使用假证件在旅馆落足藏身,有的全国、全省通辑通报的重大逃犯经常出没于宾馆、饭店,却长期查获不了。一些旅馆实际已成了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毒、贩毒等藏污纳垢的窝点。一些旅馆经营者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不认真履行安全防范责任,有的对卖淫嫖娼、聚众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采取放任和纵容的态度,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从中牟利。有些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部队所属的宾馆、饭店和招待所实行承包经营,问题也不少,影响很坏。为此,公安部决定从今年5月起到9月底,对旅馆业进行全面整顿,进一步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治安检查。各地要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有关地方法规、规章的要求,对旅馆业进行全面的治安检查。主要检查安全设施是否完备、安全措施及验证登记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发现隐患要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其停业。对不认真履行验证登记规定的,要依法予处罚。
  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要大力侦破发生在旅馆的杀人、抢劫、盗窃等恶性案件,通过严密阵地控制措施,及时发现、查获在旅馆栖身的流窜犯、逃犯。对旅馆经营者或其他人员容留、包庇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的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防止降格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拘留或者劳动教养。
  三、进一步强化技防和物防措施。三星级以上宾馆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对大堂、电梯、楼层及其他重要部位进行全天候监控,并配备专人值班;客房房门逐步改用电子锁,发生过盗窃案的必须予以更换;设置旅客贵重物品存放室,并在客房内配备贵重物品保险箱。其他旅馆也要逐步落实技防和物防措施,提高防范能力。各地公安机关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星级宾馆,要做好技术防范设施的检查工作,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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