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单位需填写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申请表》、《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五份。
申请单位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批准成立设计机构的正式文件;
(二)3项符合申请等级,已建成使用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明材料(包括项目规模、主要设计图纸、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用户意见等);
(三)主要技术骨干技术职称、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经历和人事关系证明;
(四)设计单位质量体系相关文件。
第八条 申请证书的地方所属单位,按照单位注册登记地区,先向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申报,省级公安消防部门专业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再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申请证书的国务院各部所属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部委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审核,同时将申请表抄报当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一份;上述两类单位分别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部委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由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材料转送公安部消防局进行专业审查,审查同意后,送资格审定委员会最终审定。
甲、乙级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均盖建设部印章,由建设部公布。
第九条 新设立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的资格等级定为暂定级,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由原审核部门复查,合格的,由建设部换发正式定级证书;不合格的收回证书。
第十条 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在资格等级正式定级3年以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资格升级申请和审批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十二条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对已经取得《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单位的资格进行定期复查。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甲、乙级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接证书规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工程项目中的消防设施设计,可不再领取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第十四条 持有《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在设计中应当与主体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分工和责任,并与主体设计单位积极配合,共同圆满完成该项工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