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 建设部关于
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1月23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委(建设厅):
为加强对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专业化水平,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公安部《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建设部有关规定和自动消防设施设计特点,公安部、建设部决定开展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的管理工作,为此两部研究制定了《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公安部、建设部。
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消防设施设计质量,特设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专项类。
第二条 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范围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固定和半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系统。
第三条 公安部是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专业审查部门。
第四条 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分为甲、乙两级。甲、乙级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的资格条件和相应的设计范围应当符合《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第五条 《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使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统一印制的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统一由建设部颁发。
第六条 申请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成立设计机构的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必备的技术、设备和资金;
(三)具备所申请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等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