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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塔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
 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塔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1997年11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广播影视厅、局:
  近几年来,各地兴建了不少广播电视塔,有的高达400多米,除担负广播电视发射任务外,大都集旅游观光和娱乐为一体,且技术机房和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均置于百米以上高度的塔楼上,致使建筑防火、安全疏散、日常消防管理和火灾扑救难度增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对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广播电视塔的消防安全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检查监督,督促整改火险隐患。各地公安、广播电视部门要密切配合,立即对广播电视塔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广播电视塔管理部门对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对电视塔在建筑防火、消防设施、室内装修和电气设备设计、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对一时彻底整改确有困难的,要报告当地政府,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同时,要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值班巡逻,定期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经常组织职工进行灭火、疏散演练,普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严格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从源头上加强消防管理。凡新建、扩建、改建、内部装修和局部用途变更的广播电视塔,必须严格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以及《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广播电视塔消防设计必须经消防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施工,竣工后,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监督,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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