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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
 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监发〔19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监察部
                            国家经贸委
                            全国总工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
           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监督,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职代会报告下列重要事项:
  (一)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三)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
  第三条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必要招待的各项费用。
  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应当包括:业务招待费全年核定额和实际支出额以及主要开支项目,开支是否符合制度、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应当包括:本人收入,住房、购房、装修住房,电话费开支,使用公车,出差出国(境)费用支出,购买本企业内部职工股以及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情况。
  第五条 报告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兼并、出租、破产、拍卖、用工、裁员、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资分配、住房分配、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每年向职代会报告一次上述重要事项。需要及时向职代会报告的,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可以向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报告,由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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