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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开展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司法部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教材和考试大纲案、辅导材料费,以及音像制品费、师资培训费、邮寄费、学籍管理费等,每生每科46元;
  2.考试报名费、考试补助费;
  3.辅导费;
  4.设备费;
  5.管理费;
  6.其他必需的项目开支。
  上述各项费用的收取,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
  第三条 各监狱、劳教单位向考生收取的上述各项费用,每年集中一次交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助学辅导总站。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助学指导办公室每年应委托辅导总站及时向当地自考办支付有关费用,并于每年12月底,将第二条第一项所列费用汇付给司法部助学辅导中心(复考课程不再交付费用),其余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助学指导办公室根据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按工作量大小和需要分配使用。
  第五条 经费使用原则
  1.坚持以学养学、重心向下,向助学辅导总站、辅导站倾斜;
  2.为考生服务,为助学辅导服务;
  3.严格经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六条 根据监所实际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助学指导办公室使用的协调经费,按每生每科1--2元标准提取,由各司法厅(局)教育处掌握,用于助学辅导过程中的协调工作,以保证助学辅导工作正常进行。
  第七条 司法部助学辅导中心所收费用主要用于教材、大纲和辅导材料的发放、师资培训、音像制品及辅导教学教研活动、学籍管理以及召开有关会议等。具体使用由司法部助学指导办公室另行规定。
  第八条 考试报名费、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助学指导办公室委托辅导总站直接向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支付结算,如开考科人次达不到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规定标准所需费用,由省(区、市)监狱局与劳教局商量解决。不得向考生增加收费。
  第九条 辅导费主要用于专兼职教师的讲课费、辅导场所建设费及辅导站管理经费等。
  第十条 设备费主要用于辅导总站、辅导站购置必备的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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