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与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和部助学指导办公室的联系;
(二)做好生源发动工作,组织好考生的报名注册工作;
(三)建立助学辅导总站,合理布建助学辅导站,负责管理、指导和检查辅导总站及辅导站的助学辅导工作;
(四)配合助学辅导中心搞好教材发放工作;
(五)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自学考试助学管理制度;
(六)配合当地考办做好考点设置和考务工作;
(七)做好阅卷教师的推荐工作;
(八)确定考试费用,严格经费管理,及时支付考试补助费、教材费等。
省助学指导办公室应明确分工,统筹协调。省(区、市)司法厅(局)教育处负责与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助学指导办公室下设辅导总站。辅导总站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警官学校,没有警校的省份设在监狱管理局警察培训中心,具体组织师资培训,开展助学辅导以及省助学指导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助学辅导工作仍然依托律师专业的原有渠道进行)。
第六条 根据需要,可在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的监狱、劳教单位设若干个助学辅导站或辅导班,具体负责生源发动、考生集体报名和自学、辅导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凡从事监管改造教育工作的人民警察未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都必须首先参加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
鼓励监狱、劳教系统的工人、待业青年报名参加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取得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者,监狱、劳教系统录用公务员或人民警察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第八条 对取得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八门专业课单科合格证者,颁发由司法部教育司验印的法律类《专业证书》。监狱、劳教系统45岁以上未获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及45岁以下、已获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但未接受监所管理、法律、刑事司法、刑事侦察专业高等教育的人民警察,必须接受监所管理专业《专业证书》教育。
获得司法部教育司验印的法律类《专业证书》人员,可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已取得律师专业哲学、政治经济学、大学语文、宪法学、法理学、
刑法原理与实务、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民商法原理与实务等八门课单科合格证和法律专业哲学、政治经济学、大学语文、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法学基础理论、
刑事诉讼法等八门课单科合格证的,可以并入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渠道,并承认其学分和单科合格证,予以免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