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在全国
司法行政系统实行人民警察宣誓制度的通知
(1997年5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
为了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使命感和荣誉感,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坚定献身司法行政事业的信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实行人民警察宣誓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誓的对象
1.司法行政系统新录用的人民警察;
2.司法行政系统警察院校在校学生。
二、宣誓的时间
1.新录用的人民警察,经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在上岗前由所在培训学校组织宣誓。宣誓仪式与初任人民警察资格培训典礼同时进行。
2.司法行政系统警察院校学生在入校一个月内宣誓。
三、宣誓仪式
1.初任人民警察必须在宣誓仪式上宣誓。
2.宣誓会场要悬挂人民警察警徽。
3.人民警察参加宣誓仪式时必须着制式警服,佩带警衔标志,警容严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