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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布《国有企业季度监测报表制度》的通知[失效]

第四章 季报监测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应切实组织做好对所辖范围内企业季度监测报表的编制指导和上报督促工作,并认真做好报表审核,严把数据质量关。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应在季度终了20天内完成所辖范围内监测企业季报收集、审核、录入、汇总和向财政部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在向财政部上报季报监测资料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报送方式:(一)以非网络传送方式,应上报各监测企业编制的季度监测报表(软盘),以及地区或部门(企业集团)监测企业汇总报表(软盘)和简要汇总分析说明;(二)以网络传送方式,应上报各监测企业分户数据,以及地区或部门(企业集团)汇总数据和简要汇总分析说明。
  第十八条 为保证季报监测数据上报的时效性,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一般应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传送方式向财政部上报季报监测数据,并逐步与所辖范围内监测企业建立计算机网络信息传送关系。凡利用电报、传真和邮寄等方式上报季报监测报表数据时,为做好季报监测有关保密工作,有关指标科目均应使用“统一代号”。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应充分利用季报监测数据资料,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企业集团)国有资本运营有关分析、预测和预警等研究,及时向各级领导提供必要的决策依据,同时可有选择地向社会发布本地区、本部门(企业集团)动态监测信息。
  第二十条 确定参加季报监测的国有企业,必须根据国家有关会计管理规定,依据季度会计核算结果如实填报季度监测报表,保证季报监测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并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监测企业法定代表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季度监测报表填报人,须对上报季报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季报监测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对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季报监测工作将进行定期考核,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应根据统一考核要求对所辖范围内监测企业有关工作人员的季报编制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及监测企业负责季报监测工作人员应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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