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办理招标委员会交办的有关招标的其它事务。
第三章 投标资格、价格、数量及方式
第七条 投标资格
(一)公开招标
凡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出口经营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注册资本、进出口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各类出口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可参加公开招标;经外经贸部核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也可参加投标,其投标商品范围为该边境地区自产产品;但外经贸部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协议招标
1、具有公开招标投标资格,且前2年或前3年该招标商品年平均出口数量或金额之和达到全国年平均出口总量或总金额一定比例的前若干家企业;其他注册资本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资产状况及经营效益良好、所产商品附加值高、品牌驰名的出口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该招标商品主产地的骨干出口企业及积极参加该商品反倾销应诉并按时足额交纳应诉费用的企业。
2、纺织品被动配额协议招标投标资格
招标办公室根据招标委员会提供的有关企业在设限国设限前对该国的纺织品出口实绩、我国与设限国家签定的双边协议及其他情况确定协议招标投标资格。
(三)对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某些商品的投标资格,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投标企业自主决定投标价格。为防止出现不合理的低标价,招标办公室可视具体情况事先确定并公布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最低投标价格的标书视为废标。
为防止出现不合理的高标价,招标委员会有权将明显背离正常价格水平的标书视为废标。
对于协议招标的最低投标价格,可参考年度同一次公开招标中标企业加权平均价确定。也可视情况参考具体商品出口的平均利润、往年配额中标价格及其他因素来确定。
第九条 为了防止中标配额过分集中或分散,招标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设定最高投标数量及最低投标数量,并在招标前予以公布。招标办公室可视需要对具体商品根据各类企业出口实绩及经营能力等情况分别设定不同档次的最高投标量。高于最高投标量或低于最低投标量的标书视为废标。
在公开招标中,投标企业可在最高和最低投标量之间自主决定投标数量,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不得高于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规模减去其协议招标投标量的数量。
在协议招标中,招标办公室参照投标企业前2年或前3年平均出口实绩、供货及经营能力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最高投标数量,经招标委员会同意后通知有关企业。
参加纺织品被动配额协议招标的企业,分别在招标办公室确定的各企业最高投标数量内投标,高于其最高投标量的标书视为废标。
第十条 投标企业的出口实绩以海关总署统计数为基准,必要时参考其它经招标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材料来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须在规定的时点前以电子标书的方式投标,同时将该电子标书的打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前寄达招标办公室作为书面备份。投标时以电子数据为准,在招标委员会确认该次电子投标数据无法使用时,方以书面备份标书进行评标。
各类出口企业在规定的截标时间内只能投标一次;企业在发出电子标书后,务必通过电脑接收外经贸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部EDI中心)发出的标书到达反馈信息,在确认标书安全到达后,投标工作方告完成。
第四章 评标规则
第十二条 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认合格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