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关于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变相销售购买小汽车的通知》的通知
(〔1997〕外经贸计财发第819号
1997年12月22日)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本部各直属公司(不含中贸发),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
财政部《关于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变相销售购买小汽车的通知》(财预字〔1997〕378号)转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财政部关于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变相销售购买小汽车的通知
(财预字〔1997〕37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办公厅(行管局),全国政协办公厅(行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
随着我国汽车租赁业的不断发展,中央在京单位开展汽车租赁业务的单位越来越多,租赁企业申请租赁业务用小汽车数量增加较快。汽车租赁业的发展,为单位及市民出行提供了便利,对我国汽车工作的发展也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汽车租赁企业无视财务制度规定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借汽车租赁为名变相将小汽车出售给单位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期满后小汽车所有权归属承租者;一些承租单位则将小汽车的租赁购置费用摊进成本(费用)。这种不规范的经营行为给财务制度和控购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并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为制止此类现象继续发生,引导汽车租赁市场健康规范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理租赁业务用小汽车,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准许经营汽车租赁业务,有相应的经营资本金,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