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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特派员办事处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特派员、副特派员可以带配偶到特办。
  (一)配偶在外单位的可以借调,工资福利由原单位发给。符合选派条件的,特办为其安排适当工作,待遇同特办干部。
  (二)配偶已离退休或已到离退休年龄,以及没有工作单位的,特办不再为其安排工作,按家属对待,不享受特办干部的待遇。特派员、副特派员一届任期内可为其配偶报销往返旅费一次。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在调整工资或评定职称时,对特办干部应和本单位干部一并考虑,并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院校教师在特办期间,应按满教学工作量对待。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关心在特办工作的干部,要主动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六、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特办干部考核按分级管理原则,特派员、副特派员由部人事司负责,处以下干部由特办负责。
  第三十一条 特办干部考核的原则、内容、范围、评定等级、考核办法等参照部机关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特办工作人员的奖惩,坚持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为原则,做到功过分明、奖赏得当。
  第三十三条 奖励条件:特办干部有下列表现的,应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发现重大伪造、倒卖进出口许可证案件,给国家挽回严重经济损失的。
  (二)坚持原则,拒绝贿赂,廉洁公正的。
  (三)对改进工作提出建议,使工作效率显著提高,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取得较好调研成果的。
  (五)其它方面应该给予奖励的。
  第三十四条 奖励种类: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职、通令嘉奖六种。除记功、记大功不能并用外,其他皆可并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三十五条 授奖审批权限:
  特办干部受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之奖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归口审核批准。
  第三十六条 奖励程序:由受奖干部所在特办领导提出奖励意见,经群众民主评议通过后填写奖励审批表,以特办名义签署意见,并附本人事迹材料、有关证明附件和民主评议材料,向规定的审批机关呈报,一经批准,应书面通知本人,在一定的会议上宣布,并抄送干部派出单位备案。奖励审批表和审批机关的批复归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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