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特派员办事处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外经贸人发第746号
1997年12月18日)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经部领导批准,现将修改后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特派员办事处干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附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特派员办事处干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派出机构,为部直属司局级单位。为使驻各地特办干部优化、精干、廉洁,保证特办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办干部是指从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省、市、自治区外经贸机构借调到特办工作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按职务分为特派员、副特派员、处长、副处长、干部。
第三条 特办干部按派遣计划实行定期轮换,每任期为两年。
第四条 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都有到特办工作的义务。
二、计划
第五条 特办干部的派遣计划为指令性计划。人事教育劳动司(以下简称人事司)负责特办编制管理,制定、下达并组织实施特办干部派遣计划。
第六条 特派员、副特派员的派遣与轮换计划由人事司负责,报部党组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特办处级以下干部(含处级)的派遣与轮换由各单位按人事司下达的计划和要求安排人选,报人事司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各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计划的(主要指调整地点、提前或延期轮换),需事先向人事司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实行。
三、选派
第九条 选派范围:部机关及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