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外经贸计财字第647号
1997年10月21日)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公司,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产发〔1997〕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计财司)反映。
附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档案局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产发〔1997〕39号)
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行业总公司、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厅)、档案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我们制定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8月26日
附件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权登记档案,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直接形成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书和记载上述信息的计算机软盘以及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证明、报表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