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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启用新的境外企业、机构批准证书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启用新的境外企业、机构批准证书的通知
 (〔1997〕外经贸政海函字第2692号
 1997年10月13日)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外交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我国开展境外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始于1979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我国境外投资逐步发展,现已初具规模。为规范我国境外企业、机构(办事处、代表处)的设立和管理,外经贸部行使国家对境外企业审批和统一归口管理职能,并为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和机构颁发境外企业和境外机构批准证书,该证书是国家审查批准境外投资和设立境外企业、机构的最终凭证。国家外事、外汇、银行、国有资产、税务、商检、海关等部门依据批准证书为境内主办单位办理所需手续,同时我们要求境外企业、机构的常驻人员持证书(复印件)赴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报到登记。境外企业批准证书经翻译、公证后亦可对外使用,为我境外常驻人员申请长期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了方便。总之,境外企业、机构的批准证书作为管理手段,得到了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支持与协作,是行之有效的。
  境外企业、机构批准证书从1985年开始使用至今,原批准证书已使用完毕。我部决定从1997年11月1日启用新证书,原已发证书继续有效。现将新证书样本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凭新批准证书为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如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
               批 准 证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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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批准证书                ┃
┃          〔 〕外经贸政企证字第  号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           公┃
┃司在          国家(地区)设立下页所列中方独资(中外合资)┃
┃境外企业。                             ┃
┃  主办单位须凭本证书在一年内办理我国外汇、银行、国有资产、税务、 ┃
┃商检、海关、外事等有关部门所需手段。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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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                        (外经贸部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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