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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我部退(离)休干部返聘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我部退(离)休干部返聘问题的通知
 (〔1997〕外经贸人发第564号
 1997年9月10日)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自1990年以来,我部根据中组部、人事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干部退(离)休工作实际,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重申认真做好我部干部退(离)休工作的通知》(〔1992〕外经贸党人发第26号)、关于《抓紧办理我部干部退(
离)休工作的紧急通知》(〔1993〕外经贸党人发第1号)、《关于部退(离)休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1993〕请人三字第3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退(离)休工作的通知》(〔1996〕外经贸人发第555号)等一系列文件,就我部退(离)干部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部直属各单位能够按照有关要求,加强了对退(离)休干部的管理,但也有少数单位执行不力,甚至有少数单位的干部已超过退(离)休年龄,仍在国外工作。请各单位进一步认真贯彻国家规定,切实做好退(离)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关于退(离)休干部返聘问题,目前各单位掌握不一,有的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有的干部自行在部内外联系工作,有些单位甚至不掌握情况。这种现象,既不符合退(离)休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经贸工作的开展,并在我部退(离)休干部中造成一些不良影响。
  为此,根据退(离)休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部退(离)休干部的具体,现对我部干部退(离)休以后返聘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原则上各单位不再返聘,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返聘手续。在返聘期间,不得担保实职(有关学会、协会等单位除外)。
  二、部机关干部须在办理退(离)休手续2年以后,方可接受企业返聘。
  三、在部属各单位返聘的干部,应规定返聘期限,按批准期限执行。
  四、在部属各学会、协会、企事业单位的理事会、协理会和咨询性机构任职的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各级干部,如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可以续聘,续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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