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营者年收入的确定
第六条 确定经营者年收入水平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企业的经营实绩和经营者的风险责任、贡献大小来确定劳动报酬。
(二)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相统一的原则,企业经营者年收入的增减与本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相联系。
(三)坚持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公平。
(四)坚持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原则。
第七条 企业经营者的年收入分为基本收入和风险收入两个部分。
第八条 经营者基本收入(年,下同)按本企业资产规模和营业规模的大小分档确定。即,基本收入以本行业企业本年度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为基础,在相当于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的1.5--2倍的范围内分档确定(详见附表一)。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收入=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计资倍数
第九条 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以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加外经贸部直属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来确定,由外经贸部核定并发布。职工工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依据。计算公式为:
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本企业职工年均工资×60%+直属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40%
第十条 经营者风险收入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经济效益状况挂钩,具体办法如下:
(一)企业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或完成核定的减亏额指标的,其风险收入按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确定。
(二)对超额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的经营者,可在按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相同数额确定风险收入的基础上,保值增值指标每增加1%,风险收入再增加10%。
对超额完成核定的减亏额指标的企业经营者,可在按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相同数额确定风险收入的基础上,减亏指标每超额完成1%,风险收入再增加5%。
风险收入的增加额最多不超过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的数额。
(三)企业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但达到国有资产保值的,其风险收入以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为基础,按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比例,每降低1%,扣减风险收入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