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中增列科技著作内容(科技专著、科技教材和科普图书)。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实行限额择优推荐和评审制度,申报部门改为推荐部门。
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须填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第四条 推荐部门须严格遴选推荐项目,审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的填写质量,审查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资格及其排序。
推荐部门须根据项目创新性、科学技术水平和应用情况以及存在的不足,写明推荐意见。不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切实、全面填写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 中国学者与外国学者合作完成的项目,其主要学术思想为中国学者提出,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是以国内完成为主,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后,方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第六条 推荐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用技术类项目,须提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软科学研究成果出具评审证书,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审定出具的批件、检测报告等科学技术评价证明。
第七条 推荐国家技术发明奖,须是已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含二等)以上项目。
已设省(部)级技术发明奖的推荐部门,应从已获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项目中择优推荐。
未单设技术发明奖的推荐部门,可从已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项目中根据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条件择优推荐技术发明类项目。
第八条 推荐国家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已授予发明专利的,须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复印件;未授予发明专利的,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对项目创新内容的查新报告。
第九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每个主要完成人的创造性贡献应当具体、属实、相对独立,并与项目创新点对应。主要完成人员按贡献大小顺利排列。
第十条 推荐国家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其主要完成人一般为1至6人。综合性的重大发明主要完成人超过规定人数的,推荐部门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