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应做到:
(一)服从挂职单位的领导,克服临时思想,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虚心向挂职单位的干部和群众学习。
(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积极为挂职单位出主意,想办法,干实事,求实效。
(三)严格要求自己,艰苦朴素,勤政廉洁,团结同志,树立良好形象。
(四)挂职期间,至少应有三分之二时间在挂职岗位工作,不得擅自离开挂职岗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离岗较长时间(1个月以上),应经挂职单位批准并报部(人事司)。
第九条 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其行政和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挂职单位,工资由派出单位发放,有关福利待遇、职能晋升、评定职称和住房分配等要同本单位同级干部一视同仁。
第十条 在2年挂职期间,干部挂职满1年后可享有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因工作需要不能探亲的干部,其配偶可以到干部工作地点探亲。差旅费由挂职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报销,部人事司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 挂职满1年后,向部人事司书面汇报工作一次。挂职结束后,应写出挂职期间的工作总结并报部人事司。
第十二条 干部在挂职期间,凡难以坚持工作,不能完成挂职任务的经组织批准提前调回。
第十三条 凡在地方政府和部直属单位挂职锻炼的部机关干部,每年应在挂职单位参加公务员考核,由所在挂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其作出评鉴意见,并确定等次。
第十四条 干部挂职期满时,部人事部门要会同干部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对其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由挂职单位对其作出鉴定,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干部挂职期间的表现应作为今后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十五条 由部人事司选派的挂职干部适用于本办法,部直属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本单位选派的挂职干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