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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外经贸人发第458号 1997年8月5日)


各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经部领导批准,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附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按照中央关于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部选派干部到地方和部直属基层单位挂职锻炼的工作,加快培养锻炼优秀中青年干部和帮助地方发展经济,根据中组部《关于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4〕2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派干部特别是中青年干部到地方和部直属基层单位进行挂职,是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通过挂职锻炼,使干部进一步开阔视野,了解国情,积累经验,增长才干,提高组织、决策、管理、领导能力。
  第三条 根据我部干部队伍实际情况,每年有计划地选派一定数量的干部到地方或部直属单位挂职锻炼。部直属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规划,推荐德才素质较好、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干部人选,并将推荐人选计划于每年第三季度上报人事司。
  第四条 推荐挂职锻炼的干部,司局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
  第五条 到地方挂职的干部,主要安排在部分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少数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和我部重点扶贫支援地区,具体挂职单位由部人事司统筹安排。
  第六条 干部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为2年。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或缩短。
  第七条 挂职干部所任职务由挂职单位与部人事司协商后,由挂职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如所任职务发生变化,需由挂职单位书面征求我部意见。挂任的职务,原则上平级安排,并担任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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