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30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9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公司
在巴基斯坦开展承包劳务业务管理的通知
(〔1997〕外经贸合函字第78号 1997年6月4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驻巴基斯坦使馆,驻卡拉奇总领馆:
自1981年我国公司进入巴基斯坦承包劳务市场以来,中巴两国的承包劳务合作发展迅速,成绩显著。截止今年4月底,我公司在巴累计签订承包劳务合同432份,合同总金额33.26亿美元,营业额25.01亿美元,目前在巴承包劳务人员3936人,巴已成为我国对外承包劳务重要市场之一。但是,随着双方合作领域不断扩大,中国公司数量逐渐增加,目前我在巴承包业务中存在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诸如市场经营秩序混乱,压价竞标、肥水外流现象严重,部分承包工程严重拖期,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司在巴声誉,已使亚洲开发银行对我公司参与亚行项目投标持排斥态度。为了进一步整顿承包市场,加强公司管理,维护国家、公司的整体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我在巴承包劳务公司已达70多家,根据我部(1995)外经贸合函字第16号文中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今后,未经我部和驻巴使馆的同意,其他公司和单位不得再进入巴承包市场开展此类业务。
二、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凡获准在巴继续开展承包业务的中国公司必须向我驻巴使(领)馆经商处(室)定期汇报工作,主动接受领导与协调。
三、凡参加在巴承包工程项目竞标的中国公司(包括与外国公司组建的投标联合体),必须由我驻巴使(领)馆经商处(室)向巴方业主或出资方出具资格证明后方可参加投标。否则,我使(领)馆经商处(室)有权照会巴有关部门,申明该公司不具备项目投标实力。
四、中国公司中标签约后必须对项目负责到底。严禁中国公司以收取手续费或管理费的方式,将在巴中标的项目转让给其它公司或单位。
五、中标公司如对项目不能自营时,应选择在国内执行过同类规模项目的合作伙伴负责实施,合作双方均应投入资金并签订内部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在项目管理方面,中标公司至少派一名懂英语、懂技术、善管理的项目经理参与现场管理;在财务管理方面,中标公司至少有一名财务人员负责项目的资金管理。中标公司应在项目签约后30日内将上述情况报外经贸部备案,并抄送驻巴使(领)馆经商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