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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我部签订的多、双边经贸条约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我部
 签订的多、双边经贸条约管理的通知
 (〔1997〕外经贸法字第56号 1997年5月4日)


部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程序法》,维护缔约的严肃性,加强条约的管理,根据外交部《关于重申由外交部办理条约生效照会的通知》(外发〔1997〕2号)的精神和我部多、双边经贸条约管理的实际情况,经部领导批准,现就我部多、双边经贸条约(下简称“条约”)的签订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执行:
  一、根据部内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各业务司局在草拟作为谈判文本的多、多边经贸条约草案前,应先商条法司,正式签署前应会签条法司,由条法司进行审核,以保障我在条约中承担的义务不与我已缔结的其它条约相抵触,保证条约及时、顺利地生效。
  二、条约生效前,各单位应提前通知条法司,由条法司统一汇总报外交部办理生效照会手续。
  三、目前已签署生效的条约,各司应将一份副本送条法司法律信息库,以便工作、查阅和向国务院及外交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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