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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外经贸企业进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在“分流”方面,主要文件有: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劳动部、财政部、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劳动部和国家经贸委《关于配合企业深化改革试点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劳动发〔1995〕113号)。
  在“兼并破产”方面,主要文件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意见的通知》(国办〔1995〕16号)、《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和《关于试点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关于国有外经贸企业兼并破产问题,今年1月7日在京召开的全国企业职工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朱镕基副总理明确指出,企业破产试点只能在110个试点城市的工业企业中进行;有关兼并政策的试点范围可以扩大到试点城市的商贸企业。企业兼并的政策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免收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本金分5年还清,可宽限1-2年,在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原贷款本金停息挂帐。
  五、组织领导与工作步骤
  (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部直属企业的试点工作由部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地方外经贸企业的试点工作,由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试点工作初步安排一年半时间,分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约半年时间),制定和批复试点方案。
  1.试点单位根据“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内容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试点方案。
  2.为推进外经贸企业的兼并、合并工作,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国银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有关政策,提出本地区试点城市兼并企业的名单,报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部直属企业报部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商有关部门审定。
  3.我部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试点单位的试点方案进行协调和批复。
  第二步(约半年时间),试点单位实施试点方案。
  第三步,总结、交流试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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