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危及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我国科技发展政策,并有利于科技进步;
(三)出口的工业化技术是否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并能带动大型和成套设备、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济技术合作;
对实验室技术,原则上应首先在国内开发,转变为工业化技术后再出口。国内目前尚无条件转化应用的,则须在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害并取得国外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方能出口;
(四)出口的技术是否成熟可靠并经过鉴定。未经鉴定但已经生产实践证明的,应由采用单位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的出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外经贸部颁发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以下简称《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见附表三)。《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期为1至3年,技术出口经营者应在有效期内开展工作。在申请出口信贷、保险意向承诺时,必须出具《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金融、保险机构凭《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办理有关业务。
技术出口经营者在《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期内,未签订技术出口合同,需延长有效期的,应于到期前至少30个工作日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程序向外经贸部(科技司)或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送外经贸部。
对没有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限制出口技术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不得作出有关技术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第十二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持《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合同、技术资料出口清单(文件、资料、图纸、其他)、设备出口清单和相关产品出口清单(见附表五)到外经贸部(科技司)履行换证手续。外经贸部经审查核准后,在技术资料上加盖允许出口印章,在技术资料出口清单、设备出口清单和相关产品出口清单上加盖签发机关印章,并颁发由外经贸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出口许可证》,见附表四)。
第十三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获得《技术出口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技术出口内容,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术出口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凡经外经贸部批准允许出口的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出口项目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项目在办理海关事宜时,必须出具《技术出口许可证》和有关清单,海关验核后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
《对外贸易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由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出口的技术如属国家秘密技术,应根据国家《保密法》及有关规定先进行保密审查,获批准后,按本办法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国防军工专用技术的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出口经营者是指依照
《对外贸易法》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表一:(样)
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A)
No: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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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出口商 │ ┃
┃ 出口商 │ │法定代表人│ ┃
┃ (盖章) │ ├─────┼──────┨
┃ │ │申请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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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
┃ │ │ │(中) ┃
┃出口国别地区 │ │进口商├────────────┨
┃ │ │ │(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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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业类别 │ │编号 │ ┃
┃出口├───────┼────────────┴───┴──────┨
┃技术│技术名称 │ ┃
┃分类├───────┼───────────────────────┨
┃ │控制要点 │ ┃
┠──┴───────┼───────────────────────┨
┃技术秘密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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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出口技术说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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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备 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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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科技部计划司司(副司)长 │外经贸部科技司司(副司)长 ┃
┃ │ ┃
┃签字:_____ │签字:_____ ┃
┃日期: │日期: ┃
┃盖章: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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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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