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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四种商品配额管理的范围(海关税则编码)见附件一。
  第六条 开展以原糖、棉花和羊毛为原料的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商品,凡属于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在立项前报外经贸部批准并获得出口配额。
  第七条 对以四种商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一般不得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在特殊情况下确需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其进口配额需经外经贸部批准。
  第八条 开展四种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加工进、出口合同,加工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其中,进口原料加工复出口食糖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确需变更或延长出口合同期限的,须报原审批合同的部门批准,海关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复出口核销的延期手续。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企业的核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外经贸部核定后可申请四种商品的加工贸易进口配额:
  (一)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批准设立的生产性企业。
  (二)企业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如期到位,企业从事四种商品加工贸易业务须符合其合同、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其中,从事植物油加工贸易的企业,应为1997年1月1日以前依法批准设立的企业。
  (三)企业经联合年检合格。
  第十条 审核的文件
  申请从事四种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需认真填写并向审批机关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申请表”(附件二),同时向审批机关一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从事来、进料加工业务的报告;
  (二)企业对外签订的原料进口合同、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出口合同(包括进出口价格、付款条件、根据加工周期确定的合理出口期限);
  (三)所在地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对企业的核定意见及申报文件正本;
  (四)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副本影印件);
  (五)上期进口合同执行情况(核销单);
  (六)外经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配额的确定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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