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
的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外经贸资发第810号 1997年12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市外资局,沈阳、长春、西安、成都、南京、广州外经贸委(厅、局),武汉市外资办,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特制订《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
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以下简称四种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加工贸易(指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项下四种商品的进口纳入国家进口总量,并实行进口配额(其中植物油实行进口额度,以下统称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保税区除外)。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管理企业四种商品加工贸易进口配额。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成都、西安、广州市的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本地区企业四种商品的加工贸易进口配额和加工贸易合同。省级外经贸管理部门的审批权不得下放。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四条 企业每年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四种商品总量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