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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
 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1998年11月5日 国税发〔1998〕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修改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总局1993年12月27日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中有关汽油、柴油的注释同时废止。

           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汽油
  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汽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一定的比例调合而成。按生产装置可分为直馏汽油和裂化汽油等类。经调合后制成的各种汽油,主要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汽油的质量标准为辛烷值不小于66。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辛烷值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汽油,也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经调合可以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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