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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完成收入任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完成收入任务的通知
 (1998年10月22日 国税发〔1998〕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不断增加,为全国税收收入的完成作出了贡献。但是,1998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进度缓慢,呈现负增长态势。截至9月底,集体企业所得税完成172亿元,占全年计划的70.1%,比上年同期下降了2.3%;国有企业所得税完成336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了9.3%,企业所得税收入进度低于其他工商税收的平均进度。分析其原因,除受亚洲等一些国家金融危机影响,内需不旺、销售不畅导致企业的效益下滑,企业改组改造后所得税收入入库科目发生变化,以及新的经济增长点尚未形成新的税源等因素的影响外,企业财务管理薄弱,税收征管不严、措施不力,存有擅自、越权减免税,企业欠税增加等,也是影响所得税收入的重要因素。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防止“跑、冒、滴、漏”,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必须依照税收法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或超越权限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不得采用“即征即退”的变相减免税。各地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2号)的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清理和检查,凡减免税到期的,要恢复征税,凡违反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要立即纠正。各地按国家统一规定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时,要认真把关,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8〕351号)的要求,各地在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进行清理检查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的规定,严格进行减免税资格审查,不得变通或放宽条件。
  二、加强对集体、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严格管理企业所得税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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