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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的通知[失效]

  二、严厉查处农资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配合,在清理整顿农资经营资格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生产资料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1、生产、销售化肥、农药无产品登记证的;
  2、无质量合作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变质失效的;
  3、假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的;
  4、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限的;
  5、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
  三、加强对农机具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有关农机“三包”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农机具生产企业加强规范,督促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提高质量。加强对农机具经营单位的监管,不合格的农机具一律不得出售。坚决打击假冒伪劣农机具,防止其流入市场。对投诉有质量问题的要监督经销单位或生产企业按“三包规定”给予维修或退换。
  四、要把“红盾打假护农”的执法行动与逐步建立对农资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制度结合起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积极探索采取县局辖区负责和工商所监管到经营户的办法。同时,提倡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辖区内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不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农资的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也要签订责任书,强化属地管理的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行动起来,迅速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在执法行动中,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深挖案源,集中力量查处大要案件。同时,要把执法行动与执法宣传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教育群众,震慑违法分子,树立“红盾”形象。通过这次执法行动。力争春耕期间不出现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恶性案件,确保春耕生产安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沟通信息、上报本地区农资打假进展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局应分阶段于1999年4月15日和9月15日前,将春耕、秋收期间的“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的文字材料和报表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
  上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情况:出动人员、车辆数,被检查对象数,宣传咨询活动数及接受宣传人员数;(2)案件查处情况:查处案件数,涉案农资品种、数量及价值;(3)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的数量或价值;(4)查处假冒伪劣农资的大要案案例;(5)核查登记情况;(6)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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