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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查处制售假药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严厉查处制售假药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药管市〔1998〕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查处制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是国务院赋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多年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开展专项治理,使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受到了一定遏制。但由于各种原因,假劣药品仍然屡禁不止,个别地方甚至还相当严重,制售假劣药品的案件时有发生。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继1998年4月、9日查获两起地下制售假药大案后,又于1998年10月29日查药了黄运财、张蔚南等人地下制售假药特大案件,查获制售假药窝点三处。现场查获假药标示意大利(Instituto 
Biochimico pirri s.r.l. Milano Italy)产注射用“菌必治”(Rose’ lphin)、标示韩国(Cheil 
Foods & Chemicals Inc. Pharmaceuti-
cal Division)产“菌必治”(Sterile Ceftriax-
one Sodium)、标示英咪意大药厂制造,海口市医药总公司总代理的“菌必灭”〔Cefomic(Cefotaxime头孢氨噻肟〕等7个国家和地区、13种假药(见附件)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物品、药品标识物和4台包装机器等工具,共近50吨,案值近千万元。
  现查明,该制售假药窝点早在1996年即开始生产上述名称的假药,且数额巨大。这些假药除在海南省销售外,还大量销往南昌、石家庄、合肥、西安、广州、佛山、汕头等地,扩散广,危害大。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的违法行为,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力度,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紧密配合,对药品的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彻底检查,一旦发现有附件中所述批号的13种标志药品,一律进行封存。经检验不合格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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