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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失效]

  5、诊疗地点、通信方式应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载明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等。
  6、医疗机构名称、证明文号及其有效期截止日,必须在医疗广告中发布。
  二、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医疗广告,广告主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凡违反本通知规定,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利用医疗广告宣传药品、医疗器械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广告主伪造、变造医疗广告证明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无相应处罚条款的,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通知有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切实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一、医疗广告规范格式
     二、诊疗科目规范用语(略)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医疗广告规范格式
<font size=+1>
┌────────────────┬───────────────┐
│    医疗机构名称      │               │
│    及其服务商标      │               │
├────────────────┼───────────────┤
│    诊疗科目        │               │
├────────────────┼───────────────┤
│    诊疗方法        │               │
├────────────────┼───────────────┤
│    从业医师姓名      │               │
│    及其技术职称      │               │
├────────────────┼───────────────┤
│    诊疗时间        │               │
├────────────────┼───────────────┤
│    诊疗地点        │               │
│    和通信方式       │               │
├────────────────┼───────────────┤
│    医疗广告证明文号    │               │
│    及有效期截止日     │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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