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诊疗地点、通信方式应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载明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等。
6、医疗机构名称、证明文号及其有效期截止日,必须在医疗广告中发布。
二、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医疗广告,广告主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凡违反本通知规定,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依照《
广告法》第
四十条规定处罚;利用医疗广告宣传药品、医疗器械的,依照《
广告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广告主伪造、变造医疗广告证明的,依照《
广告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依照《
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法》无相应处罚条款的,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处罚。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通知有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切实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一、医疗广告规范格式
二、诊疗科目规范用语(略)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医疗广告规范格式
<font size=+1>
┌────────────────┬───────────────┐
│ 医疗机构名称 │ │
│ 及其服务商标 │ │
├────────────────┼───────────────┤
│ 诊疗科目 │ │
├────────────────┼───────────────┤
│ 诊疗方法 │ │
├────────────────┼───────────────┤
│ 从业医师姓名 │ │
│ 及其技术职称 │ │
├────────────────┼───────────────┤
│ 诊疗时间 │ │
├────────────────┼───────────────┤
│ 诊疗地点 │ │
│ 和通信方式 │ │
├────────────────┼───────────────┤
│ 医疗广告证明文号 │ │
│ 及有效期截止日 │ │
└────────────────┴───────────────┘</font>